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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达动态】滕达所刘东律师代理成功案例分享

时间:2023-04-06 15:49   作者:admin 点击:

船员酒后坠湖身亡,港口是否担责?

        -----段某东等人诉某港口生命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0日傍晚5时许,来某港口拉货的船员段某民与其他货船的船员张某、马某相约到某港口食堂就餐。就餐期间,段某与马某共同饮酒。餐后,三人各自离开。后联系段某拉货的货主李某联系不上段某,便于晚上11时许报警。滕州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询问相关人员及调取监控后,初步认定段某落水,便组织打捞。2020年10月1日上午九时许,段某尸体被打捞上岸。2021年2月5日,受害人段某的近亲属段某东等人将马某、张某、某港口诉至滕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9355.4元。

办理情况: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为本案被告某港口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刘律师首先到港口现场查看现场情况,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并在同该港工作人员交谈中,发现重要线索:该船头锚绳是固定的,但船尾未固定处于漂移远离码头状态,船尾缆绳已收回船上。根据工作人员的表述,船靠岸必须船头船尾以平行于岸边的姿态将船头、船尾的缆绳都得系上。而该船船尾缆绳已收回船上,表明段某肯定上了船,因为缆绳只有在船上才能解开,在岸上是解不开缆绳的。为了验证这一说法,办案律师找来船员进行了演示,并录视频予以记录。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岸边未设置防护栏,落水后未能及时救助,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某港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一、被告某港口是封闭式港口,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因为某港口是一个货港,不是开放性的场所,只有同某港口建立货物中转业务的特定主体经报批程序才能进出港口。因此说,被告经营的港口不属于公共场所。二、被告某港口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被告某港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其次,被告在码头边缘超行业标准设置了护轮坎。根据《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8.1.1条的规定“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坎”,8.1.4条规定“护轮坎高度可取150mm-300mm”,而某港设置的护轮坎高度为700mm,说明安全保障程度高于行业标准。另外,原告主张码头边缘应设置栏杆没有依据。三、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后发生意外事故,其本人对于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其违反船舶运输规定,单人操作货船,导致其在落水后,无人发现,未能及时呼救,导致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营救措施。

办案成效:

      本案最终判决死者承担92%的责任,一同就餐者分别承担2%的责任,某港承担4%的责任。我们认为本案判决相对公平,摆脱了“谁死谁有理”的和稀泥判法。同时,该案的结果也能印证了我们案件精细化准备、挖掘细节产生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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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东

执业证号:13704202010169623

职务:合伙人

联系电话:18506321729

简介: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工学双学士,二级建造师。

曾就职于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侧重于建筑工程、房地产、行政诉讼业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担任木石镇政府等多家政企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所著论文《论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冲突和适用》获枣庄市政府法制征文优秀奖。滕州广播电视台《法治热线》常驻嘉宾,参播节目《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获山东省优秀广播社教作品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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