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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万元巨额合同纠纷,赢了!

时间:2021-07-30 16:44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成鲁投公司)与三托集团鲁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托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鲁投公司将枣庄新城某宗土地交由三托公司进行前期开发,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5%后,将该宗土地按流程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转让。(2)在三托公司完成所约定的投资,经评估并具备转让条件后,鲁投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宗土地进入交易流程。(3)如三托公司在竞买中未能拍得该宗土地,鲁投公司返还三托公司已投资的开发资金(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定的实际投资资金为准),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三托公司利息。鲁投公司应在该宗土地实际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否则,逾期将按贷投资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三托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托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在2018年3月9日,双方召开现场会,确认达到预期投资要求,符合转让条件。但鲁投公司迟迟不进行评估、转让。2019年1月18日,双方在施工现场发生冲突报警后,至此三托公司退出施工现场。2019年6月,跟踪审计机构审计工程造价为8900余万元,后鲁投公司支付4000万元,便拒不向三托公司支付剩余代投资款4900余万。
案件办理过程:
我所张成龙、刘东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中代投资资金已由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审计,该审计金额应为索要代投资款的依据。其次,本案中鲁投公司在涉案项目已符合进入交易平台的情况下,恶意阻却进入交易平台,导致三托公司不能参与竞拍,应从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时间节点作为应返还投资款及计算逾期利息的时间起点。于是制定了“判令鲁投公司支付49738416.87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新冠疫情影响,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庭审,虽是网上开庭,但庭审对抗仍然十分激烈。鲁投公司的律师是枣庄地区的资深主任律师,诉讼业务很强。其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是代投资关系,要求我们必须提供实际投资证明。并且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如售楼处等工程不应承担费用。我们针锋相对提出如下观点:一是三托公司要求付款的请求权基础是合法合理的,即完成了涉案土地的前期投资开发,无法提供实际投资额不是免除鲁投公司支付义务的理由。二是合同并未明确排除不准建设售楼处及深挖基础,况且我们完成上述工程是为了实现投资额不低于25%的大前提。另外,按照鲁投公司要求,法院组织了工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判决鲁投公司支付三托公司实际投资款33083346.83元及利息(以33083346.8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鲁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主要为土石方工程不应按定额价而应按市场价。我们提出土石方工程受影响因素较多,市场价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并且鲁投公司所谓的市场价仅是通过函询三家公司而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同时其所谓的市场价与信息价混淆,即便定额价不妥,也应按照信息价,但枣庄地区对土石方工程未公过信息价。更重要的是,鲁投公司已经在该宗土地完成了开发,其不存在利息受损的情况。虽是二审程序,没有新证据提交,但二审庭审整个过程双方来回辩论数轮,争辩异常胶着。最终,山东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场长达近两年的诉讼大战尘埃落定。
案件办理效果:
本案判决鲁投公司支付三托公司本息共计约3500余万元,系近几年我所办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特别是对方是枣庄市国资背景的大型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能获得胜诉实属不易。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态度高度评价,并表示今后会继续加强同我所的业务合作,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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