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滕达讲堂如期开讲。本期学习的内容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抵消的相关条文。本次学习由我所刘东律师主持。
在正式开始学习之前,我所张成龙主任对于办理案件中相关问题作了强调:第一.案件结案后要及时整卷归档。第二.对于敏感案件要慎重办理,注意风险的防范,拿不准的案子要多请示汇报,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第三.外部竞争压力增大,要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意识,不断夯实自身办案能力。
本次学习,重点解读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第55条至58条,对于合同的抵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主要强调了:1.抵消成立于抵消通知到达相对人时;2.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是,按照《民法典》清偿抵充的规则进行;3.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
通过本次学习,参学律师表示对于合同的抵消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理论经过更新能够更好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